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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法院判决一“90”后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任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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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法院判决一“90”后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逃避警察正常检查,一男子驾驶机动车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中心区高速行驶,致多人受伤、多车受损。日前,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4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7千余元。

被告人孟某,1993104日出生,某担保公司业务员。2013101315时许,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巡逻至财源街金桥商城门口时,发现孟某驾驶的白色速腾轿车所悬挂的车牌有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嫌疑,遂进行盘查。孟某拒不配合并强行驾车逃窜,由财源街向南拐至青年路,又从青年路向西进入灵山大街,一路强闯信号灯狂奔后逆行驶入龙潭路,当逃至泰安市老汽车站附近时,最终因来往车辆过多、追赶的警用摩托车被撞倒后将其所驾车辆卡住,方弃车逃跑,后被增援的公安干警抓获。在数公里的逃跑过程中,孟某所驾车辆先后与多辆车发生碰撞:在灵山大街,孟某撞倒民警郝某、崔某驾乘的警用摩托车,致二人轻伤、轻微伤;在灵山大街与龙潭路路口,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驶入龙潭路后,先后与一辆电动车、两辆轿车、一辆警用摩托车发生刮擦、撞击,导致上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其后,公安机关从该车内查获机动车假牌照二副、砍刀三把、匕首一把及镐把多根。

庭审中,孟某辩解其之所以驾车逃跑是因为害怕车上藏匿的砍刀等违禁品被查抄,自己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冲撞交警、车辆的行为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的行为虽有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性质,但从案发过程分析,孟某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无视交通信号、交通标识,驾驶机动车采用闯红灯、逆向行驶等方式高速逃逸,故意撞伤交警、撞坏多部车辆,其行为不仅具有妨害公务的性质,更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遂做出前述判决。

转自泰山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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